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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致信中国人权研究会 强调以人为本推动人权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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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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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人权史溯源
人权史溯源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1632-1704) (国会图书馆)(美国国务院国际信息局论述人权性质的四篇系列文章之一)
人类在思想和灵魂深处有这样一个信念:人人都有权利,包括有权利不受压迫,有权自由作理性选择,有权不受折磨。
回顾历史,大多数社会只让极少数幸运者享有权利。在18世纪的欧洲,出现了以宇宙秩序为本的"自然法"(natural law)学说,阐明人人都享有权利。这一学说对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American Revolution)以及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产生了深远影响,美国宪法至今仍是指导美国所有法律的文本。
所有文明国家都努力确定和维护人权。人权的核心理念普世相同:只要是人,就有人权。人权尽人皆有,而且是平等的。人权也是不可剥夺的。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地点,人权可能因正当或不正当的理由而一度被取消,但人权作为固有权利的理念不可磨灭。
人权理念的演变
有史以来,所有人类群体都有公正与公平以及尊严与尊重的概念。不过,在16世纪以前,只有少数人认为人人都享有某些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且可以利用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不受社会及其统治者的侵犯。
在现代时期之前,很多社会认为明智治国和为民造福属于统治者的责任。但这种责任被认为是天意所归或传统所定。它所基于的并不是让普通民众能用于抵御不公正统治的个人人权理念。
第一位系统阐述人权理论的人当属英国哲学家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洛克指出,人组成社会,社会建立政府,目的是让人们享受"自然"权利。
洛克将政府定义为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社会契约"。他认为,公民仅应服从保护其人权的政府。公民的人权甚至可以高于政府的权利和利益。政府只有完全尊重并保障公民的人权才具备合法性。
然而,洛克的理论有其局限性。他并没有考虑所有人的权利,尽管他在文章中指的普世权利。他所关注的是保护欧洲男性有产者的权利。女性以及土著人、仆工和劳工没有被视为有所有权利的人。尽管如此,洛克及其其他同代人的学说仍是一个重要突破。
扩大权利
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很多重大的政治斗争都与扩大受保护权利的范围有关。这包括赋予所有公民投票权,允许劳动者为提高薪酬及改善工作条件而进行游说,以及消除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
上述各种情形都表现为,被剥夺权利的群体利用他们有限的自由,争取让本应属于他们的基本权利得到法律承认。在每一情形中,人们的根本理由就是:"我们"──毫不低于"你们"──是人。因此,我们应当享有同样的基本权利,并得到国家的同等关心和尊重。对这一观点的承认给全世界带来了重大社会和政治变革。
放眼全球,剥夺本国公民基本人权的政府往往不具有长期稳定性。苏联解体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共产主义阵营国家的公民越来越不愿听任让国际公认的人权遭到蓄意剥夺。在南美洲和中美洲,实行压制的军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纷纷倒台。在亚洲和非洲,虽然自由化和民主化发展不一,但也确实取得了发展。韩国和南非便是推动人权的两个杰出典范。
近代史中的经验是,人们只要有机会选择,便会选择国际公认的人权。尽管还有种种缺陷,但现在在我们生活的世界中,胆敢剥夺人民自由选择权的政府已经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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